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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一年多,泉州市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泉州晚报讯


       2015年1月1日,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 据泉州市环保局统计,截至2016年6月,全市共实施停产、限产案件12起,查封、扣押案件164起,按日连续计罚4起,移送侦办案件145起,其中行政拘留案件90起、涉嫌环境犯罪案件55起,移送量全省最多。


案例一 环境行政拘留

(一)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投诉,2015年4月1日安溪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刘某彬塑料米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正在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生产废水、废气未配套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通过渗坑方式违法排放。该局执法人员向刘某彬下发停止生产停止排污的决定书。2015年4月20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又到现场 检查,现场已停止生产,但生产设备未拆除,倾倒在村道坡外的生产废渣未清理。执法人员即对该加工点生产废水渗坑采水样化验取证。化验结果是:生产废水PH 最高值10.94,超标1.94。

(二)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刘某彬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二 停产限产整治

(一)基本案情:

       泉州刘某铁件加工厂,位于洛江区万安街道万虹医院前汇鑫路,经营者为刘某。 2015年10月14日,洛江区环保局协同省环境监察总队对该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通过暗管非法排污。执法人员在厂房东面大门边、厂房内西北面水沟、厂 房东面大门边水沟(距大门直线距离约2米)采集水样3个。监测报告显示:pH值分别为1.48、2.02及2.04,COD(化学需氧量)分别为554、 2470及2400毫克/升,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 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 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对该加工厂实施全面停产整治的处罚,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认真 整治。


案例三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陈某家住南安市美林社区。2015年1月,他将自建简易空房以每月300元租给了一从事非法电镀加工的外地男子(另案处理)。该非法加工点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水不进行任何处理便直接排放,废水最终流入西溪,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活。

       去年3月27日,经群众举报,南安市环保局会同南安市公安局等联合查获了这一加工点,当时加工点内堆放着镀件、原辅材料及产品。厂房内设备简陋,只有甩干 机、滚镀槽、塑料清洗槽等,没有配套任何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执法人员当场对排水口的废水进行取样,并对厂房周围进行勘察。

       事后,经南安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加工点厂房排水沟生产的废水总铬浓度为26.5毫克/升、六价铬浓度为2.49毫克/升、总铜浓度为463毫克/升,分别超出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5.5倍、11.45倍、925倍,非法排放污染物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 污染环境。

       案发后,陈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他表示,自己只是场地的出租者,为电镀加工点提供用电,到被查时共收取了2000元房租。而外地男子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他一无所知。

       对于放任对方废水废气直排的原因,陈某则解释:“电镀废水有毒且有臭味,如果不排出去,我住在旁边会被呛到,养的鸭子如果不小心喝到电镀废水也会死,所以要排到外面。”

(二)处理情况

       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他人向其租用房屋从事非法电镀加工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场所,放任承租人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认为,由于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主动自首,退回违法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办法官表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南安市首例环境污染案。事后经过环保部门回访,本案涉及的非法电镀加工点的设备等已被搬离清除。


案例四 查封扣押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6日下午,石狮市生态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宝盖镇塘边村一五金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主要从事服装小五金辅料的表面喷油加工,日常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有喷油工序产生的废气、表面清洗含酸废水等。该项目于2015年3月底在现址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至今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

       石狮市生态环保局依法对其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案例五 按日连续计罚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福建晋江某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位于晋江市安海镇桐林村。2015年4月24日,晋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DMF回收系统、冷却水等收集池与塔区雨水沟汇通,汇入厂区雨水管道,经篮球场旁厂区雨水排放口及厂大门左侧马路边雨水排放口排入大深路雨水沟。执法人员现场取样送泉州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发现该公司总排放口污染因子超标。晋江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和罚款212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6 月18日,晋江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总排放口污染因子仍超标,即存在被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57402元。现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缴交罚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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